首页 > 资讯 > > 内容页

超高温时段严禁露天作业!山东印发通知全面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

发表时间:2023-06-25 00:52:17 来源:金台资讯


(资料图片)

进入盛夏,山东多地气温连创新高,对职工工作产生较大影响。为切实维护高温期间职工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类用人单位把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充分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切实维护高温期间职工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通知》提出,严格执行夏季高温天气作业规定。企业要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超高温时段严禁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扎实落实防暑降温措施。企业要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要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要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认真落实高温待遇。企业要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要严格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不得用清凉饮料等冲抵防暑降温费。

据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有高温作业场所和户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通知》强调,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要坚决予以制止,立即停止高温作业;对于未按规定标准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等行为的,要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依法严肃查处。(张春晓范洪艳李静怡)

最近更新